(1)现有证据能够证明:1.刘某向张某交付投资款90000元;2.刘某和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旋板厂的实际经营由张某负责,财务亦由其管理,旋板厂经营不善停业后刘某要求张某就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张某拒不配合。
(2)代理人经过法律法规检索,查阅有关合伙合同的相关法条及大量的相关案例,最高院裁判观点,负责经营的合伙人一方在有义务提供审计所需资料的情况下未能提供完整的会计报表、正规的税务发票等必要资料,导致无法进行审计,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庭审中张某对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刘某投入合伙资金数额、旋板厂的经营实务及财务账目资料均由其负责等上述事实皆予以确认。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和张某应当对合伙期间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依法分割合伙财产。确认张某作为合伙事务中负责实际经营及管理合伙账目的一方,有义务提供审计的必要资料,但其未能提供或拒不提供账目资料,导致不能进行合伙清算的,应当返还投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