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财务管理的合伙人拒不提供账目资料导致不能进行合伙清算的,应当返还投资款

案情简介
2015年刘某与张某合伙经营旋板生意,双方约定刘某负责提供资金,张某负责生产、销售、原材料采购等全部事宜,刘某依约投入90000元投资款。2017年旋板厂停业,刘某要求张某提供合伙期间账目并就合伙财产进行清算,但张某拒不提供财务资料进行清算,也不同意返还刘某的90000元投资款。刘某在找张某多次沟通无果后,刘某委托江苏天帆(沭阳)律师事务所蒿美婷律师起诉维权,要求张某退还90000元投资款。

争议焦点
合伙纠纷中负责财务管理的合伙人拒不提供账目资料导致不能进行合伙清算的,是否应当返还投资款?

律师代理工作与意见
蒿美婷律师通过收集审查相关证据材料,结合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认为张某应返还投资款。主要代理意见如下:

(1)现有证据能够证明:1.刘某向张某交付投资款90000元;2.刘某和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旋板厂的实际经营由张某负责,财务亦由其管理,旋板厂经营不善停业后刘某要求张某就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张某拒不配合。

(2)代理人经过法律法规检索,查阅有关合伙合同的相关法条及大量的相关案例,最高院裁判观点,负责经营的合伙人一方在有义务提供审计所需资料的情况下未能提供完整的会计报表、正规的税务发票等必要资料,导致无法进行审计,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庭审中张某对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刘某投入合伙资金数额、旋板厂的经营实务及财务账目资料均由其负责等上述事实皆予以确认。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和张某应当对合伙期间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依法分割合伙财产。确认张某作为合伙事务中负责实际经营及管理合伙账目的一方,有义务提供审计的必要资料,但其未能提供或拒不提供账目资料,导致不能进行合伙清算的,应当返还投资款。

案件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蒿美婷律师意见,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2024)苏1322民初12719号民事判决,判决张某返还投资款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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